一、女方提出離婚可分割男方家的財產嗎
女性提起離婚訴訟,能否分割男方家庭財產取決于其法律屬性。若為夫妻共同財產,如婚姻期間的薪資、津貼、經營收益等,女方有權分割。若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或有明確法律規(guī)定屬男方個人,女方通常無法分割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
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為夫妻的共同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資、獎金、勞務報酬;
(二)生產、經營、投資的收益;
(三)知識產權的收益;
(四)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(guī)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
夫妻對共同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
二、女方提出離婚要走什么程序
女方想離婚,雙方達成共識可簽協議去婚姻登記部門辦手續(xù),經離婚冷靜期后申請發(fā)證。未達成一致,女方可向法院起訴,要準備起訴書、身份證明、結婚證明等資料交有管轄權的法院。法院先調解,調解不成依法裁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六條
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,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,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。
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(yǎng)、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。
三、女方提出離婚,男方不同意怎么辦理
女方主動提離婚男方不同意,女方可向法院起訴。法院會評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。女方能提供男方家暴、重婚、賭博等證據或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,可能判離。證據不足首次申請可能不批,無新情況六個月后可再訴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
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;如果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:
(一)重婚或者與
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;
(三)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;
(五)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蹤,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,雙方又分居滿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女方提出離婚時,能否分割男方家的財產,取決于財產的性質。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,女方有權要求分割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雙方的工資、獎金、生產經營收益等。但如果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,或者明確指定為男方個人的財產,女方通常無權分割。